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的实施方案
索引号: | ZDDBG242084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厅运输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的实施方案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9-30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是指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Inspection),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予以强制维修(Maintenance),使其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该制度是众多国家普遍采用的在用车污染控制措施,其先进性、科学性、经济性、操作性和污染控制效果等方面得到了国内外的公认,是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机动车污染减排管理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等11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陕西省贯彻<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交发〔2015〕40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关于推进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的实施方案》,旨在提高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治理能力,推动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发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宗旨,以深化“绿色汽修创建”为载体,以促进汽车维修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信息透明、联动便民”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管理机制,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的综合治理,为“三个陕西”和行业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点面结合,统筹推进。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找准服务群众维修需求的基准面,统筹推进I/M制度实施。
2、加强协作,联动治理。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坚持部门联动,共同治理。
3、依法监管,注重实效。坚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建立并实施较为完善的I/M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建成 I/M 制度支撑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I站)和机动车排气超标治理维护站(M站)的职责、M站认定标准、统一标识和标准化作业服务流程,形成覆盖全省的I/M站点网络和“便民、高效、科学”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治理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能力。
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5月至10月)
1.按照交通运输部推荐和试点工作安排,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对省内外I/M 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考察调研,借鉴学习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形成调研报告(已完成)。
2.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环境保护厅结合我省实际共同制定《推进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的实施方案》,建立部门间联合工作机制,明确我省建立完善(I/M)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重点工作,同时制定全省统一的M站(含示范站)认定标准和排气污染超标治理业务流程。
3.10月31日前,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环境保护厅牵头,完成3家I/M示范站建设工作,制作悬挂统一标志标牌,购置或改造相关专用设备,试点开展I/M站点间信息联网功能调研和测试,为下一阶段工作取得经验。
(二)网点布设阶段(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
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进I/M站网点布设,初步形成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排气超标污染治理服务网络。
1.2017年5月31日前,由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推荐辖区内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联网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成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I站)。各地将I站名录汇总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后,通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2. 2017年5月31日前,由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M站认定标准(见附件1),结合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许可条件审核情况,将辖区具备排气污染超标治理维护能力的维修企业认定为排气超标治理维护站(M站)。各地将企业名录汇总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通过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
1.省环境保护厅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自2017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
2. 2017年12月31日前,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完成I/M制度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互通以及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电子版签发功能。制定I站、M站工作规范,各地所有经认定的I/M站点经营场所悬挂、张贴统一标识覆盖率达到100%。
3.2018年5月31日前,全面推广应用I/M制度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应用情况不断升级完善,确保全省I/M站点安装应用I/M制度信息化管理平台覆盖率达到100%,实现I/M站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互。
三、重点工作
(一)明确部门职责和协作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I站、M站认定标准,逐步推进I站、M站标识统一化;制定在用机动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业务流程,实现相关数据传输和共享;研究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维修企业积极开展设备技术升级改造,提高车辆排气污染超标治理维护水平。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加强对I站的监管,对环保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委托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维护能力的M站进行维修,并由I站向车辆所有人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治理维修告知单(格式见附件2)。维修竣工后,I站应查验该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纸质版或电子版)并存档后,才可对车辆进行复检(流程图见附件3)。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I站,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检验资格,并从公示名单中及时撤除。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加强对M站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维修侵害托修人权益、不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如实填报,及时上传车辆维护信息的M站,依法给予处罚或纠正,并从公示名单中予以撤除。
(二)开展I站、M站示范站建设
由省环境保护厅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在西安、宝鸡两地试点建设3家I站示范站和3家M示范站。 2016年10月31日前,按照M站示范站认定标准(见附件1),由西安、宝鸡两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推荐确定首批服务质量优、技术力量强,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I站、M站(西安各2家、宝鸡各1家)成为“排气污染检验机构(I站)示范站”和“排气污染超标治理维护站(M站)示范站”,同时完成示范站的标识标牌悬挂、专用设备购置改造以及专用工位设置等相关建设工作。通过I/M示范站的建设和运营,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和标准化检验、维护作业取得经验。
(三)建立I站、M站工作规范
由省环境保护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分别制定I站、M站的申请、备案、发布工作规范,定期公示、发布I站、M站企业名录。同时要结合西安、宝鸡两地示范站运营情况,建立I站、M站的业务、标识和制度工作规范,逐步实现I站、M站“三统一”:即统一排放污染检验(治理)作业规范,实现排气污染检验(治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统一标识,经认定的I站、M站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全省统一的标识(见附件4);统一工作制度,I站应制定收费项目公示,复检流程告知制度,M站应制定并落实收费项目公示、竣工质量检验、质量保证期和维修档案制度。
(四)建立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
信息化管理平台是实施I/M制度的关键环节。省交通运输厅要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建立I/M制度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I站和M站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互,以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电子版)查验为核心节点,实现对排气污染超标车辆的闭环管理,保证I/M制度真正有效的实施。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环境保护部门、交通运输部门、I站、M站以及车主均可实时查询车辆环保监测、维护信息,破除维修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促进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是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我省“三个陕西”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